婚前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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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爲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後成爲冤家。那麼,在我國法律中,婚前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前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係而形成夫妻關係,所謂夫妻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男女之間結爲夫妻關係後,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

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爲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爲,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綜上所述,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一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中國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爲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我們認爲,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是建立在未婚男女以結婚爲目的,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的。因此,如果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麼該協議就是有效力的,受法律保護的。相反,就會認定該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的。希望本站小編對“婚前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的解答,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綿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