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瞭解子女撫養權的相關問題嗎?

一、孩子兩週歲以下,撫養權歸誰?

你瞭解子女撫養權的相關問題嗎?

《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意見》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孩子十週歲以上,法院如何認定撫養權?

《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法院主要根據孩子的意願進行判決,但一方有吸毒、家暴、傳染病等不適宜照顧孩子的除外。

三、孩子兩週歲以上,撫養權歸誰?

《意見》第3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條件相同,撫養權歸誰?

《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可以輪流撫養子女嗎?

《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