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的房子是共同財產嗎?離婚分割財產的情況分很多種,此情況並非父母出資,僅男方出資,需要考慮是否爲婚前全款購房。一般情況下登記人爲夫妻雙方,則房產爲共同財產。建議婚前雙方寫清財產協議確定財產和債務歸屬。以下是相關法規,詳細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前買房產權歸屬問題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婚前按揭並登記,婚後夫妻還貸

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這種房屋爲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爲了平衡夫妻雙方權益,維持正常的家庭關係,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就這種房產進行約定,併到房屋登記部門對原產權證進行變更,避免日後對此產生分歧,影響夫妻感情,甚至損害一方權益。

(二)婚前按揭,婚後登記

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三)婚前全款,婚後追加產權

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爲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於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產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婚姻法規定了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房產是共同財產中比較難分割的一項。由於出資人、登記人、登記時間、贈予問題和房貸等債務問題都影響房產的判定、分割,建議在分割時諮詢律師。分割財產的同時,仍在按揭狀態的房屋,還需分割債務。本站提醒:變更、追加房屋產權登記應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