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遺棄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在我國遺棄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在生活當中,如果對自己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喪盡天良的進行遺棄的話,比如說遺棄嬰兒或者遺棄沒有生活能力的老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因爲自己遺棄的這種行爲將會直接導致對方死亡。其實這樣做是屬於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遺棄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一、在我國遺棄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1、遺棄致人死亡屬於情節惡劣的行爲,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3、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符合哪些條件纔會構成遺棄罪?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3、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5、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7、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8、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二)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爲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爲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爲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四)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我們可以看出,遺棄致人死亡的話,那麼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行爲,會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實人生來就是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而且現如今政府的各種條件都非常好,如果真的有什麼困難的話,也可以透過各種各樣的方法來進行解決,千萬不可以將自己具有扶養義務的人選擇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