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籍手續參照如下辦理:
1、家長聯繫好“轉入學校”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繫單。
2、家長持“轉學聯繫單及相關證明”到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加註意見,確定是否同意轉入。
3、家長得到“同意轉入”後,在轉出學校領表、填表、加註意見,並填寫一式三聯的轉學證明書。
4、家長和學生攜帶轉學證明書到轉入學校銜接建檔報名事宜,轉入學校將“同意轉入的轉學書”送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批。
5、將審批完整的“轉學呈報表”送轉入的中心學校存檔。
6、將“轉學證明回執”送“轉出學校”存檔。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