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和公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見證人和公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見證人和公證人的區別是什麼

見證人和公證人的區別:身份上的區別、職業上的區別、需要上的區別、要求條件上的區別、處罰條件的區別。

1、身份上的區別:

(1)公證人是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並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覈准檔案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

(2)見證人是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到場觀察和監督的人。

2、職業上的區別:

(1)公證人是在公證處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

(2)見證人是允許是社會上任何職業或者上無職業的公民。

3、需要上的區別:

(1)公證人是爲了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覈准檔案等特定職能而配置的人員;

(2)見證人是爲了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或者是爲了維護司法公證而邀請的人員。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見證人可以同時做證人,證人是對自己所知道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的一類主體,只要不存在無法分辨事務的情況都可以作爲證人出庭進行作證,見證人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當然可以成爲證人。證人屬於見證人,是事實的見證者,所作證只是客觀公證如實反映事實的本原,當然可以同時爲雙方當事人作證的。但是證人如果出現對雙方的證詞證言不一致或自相矛盾則會推定爲證言證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