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監護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孩子在出生的那一瞬間起在法律上就與父母產生了監護關係。但監護權並非是父母親所獨有的,法律上不僅規定了監護權內容的實質問題,還對依法變更之後監護權屬於誰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說明。下面就跟着小編爲大家講解監護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監護權變更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哪些情況可以變更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三、監護權變更的程序是怎樣的

變更監護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此處的申請人較廣泛,可以爲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長期撫養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三)法官裁判變更。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作出相應裁判。

根據相關規定,變更監護權的主要是因爲監護人有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爲,或者監護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而具體的變更流程,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但法律規定只能透過訴訟方式來變更監護權。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我國對監護權變更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和婚姻法法條之中,因爲監護權發生改變的原因大多是因爲監護人惡意不履行責任而傷害了被監護人,或者父母婚姻出現變故而導致孩子只能由一方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