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爲了保護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民法典】的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我相信您應該已經很清楚關於兒童監護的法律和法規。 對於我們自己的孩子,作爲父母,我們對他們的監護權自然存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沒有監護權時,其祖父母和祖父母將作爲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