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關於法人的規定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第六十一、六十二條中有對應規定。

民法典關於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關於法人的規定規範了法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民法典》(2021.1.1生效)中明確了法人的種類和各種法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法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企業損失或者他人損害的時候能夠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追究其法律責任,做到了有法可依,對於企業的管理也有了法律保障,法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企業的基本管理。

一、明確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爲責任由法人承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明確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在職權範圍內的行爲產生的任何法律權利或者責任均由法人承擔。如因法定代表人的過錯給法人造成損失或者承擔責任,法人可以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第六十一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明確法人變更和清算標準及行爲準則

1、法人的分立和合並。“《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不一致時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人解散的法定條件。當法人出現“《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幾種情況時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法人的清算。當法人出現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法人解散,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可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清算期間法人主體存續,但不可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法院宣告破產時,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從民法角度界定不同類型法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從民法的角度將法人分爲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法人是指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

1、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爲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2、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爲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具備法人條件,爲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方式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3、特別法人。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特別法人取得法人資格後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此外,《民法典》(2021.1.1生效)還規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規定了法人的員工或被委託的人,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綜上所述,《民法典》(.1.1生效)關於法人做了細緻的分類和職責劃分,使企業法人能夠依法行使職權,更好的進行企業管理工作,在企業管理過程中法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保障法人的管理依法進行才能是企業正常發展,法人一旦違反了《民法典》(.1.1生效)規定就會對企業造成損失,《民法典》(.1.1生效)關於法人的規定是對法人的宏觀規定,在循序《民法典》(.1.1生效)規定的同時還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