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追認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關於追認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追認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零三條【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二、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三、合同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1、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現。主要是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爲基本內容或者目的的協議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爲。也就是合同的內容中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3、合同屬於人的行爲。合同涉及的一般是財產性權利的內容而不包括人身權利。其是基於人的意思行爲。

4、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事實。合同是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

四、合同滿足什麼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總的來說,只有在以上兩種特殊情況中才存在追認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可以根據本人的年齡、智力等情況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爲的,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爲,還是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