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變賣個人房產又增添了部分個人存款購買新的房屋,新房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夫妻一方以生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婚前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態發生變化,也不導致上述財產所有權及其自然增值歸屬的變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