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行使代位繼承權?

一、該如何行使代位繼承權?

該如何行使代位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需要滿足:

1.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2.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胚受輩數的限制;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有法定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二、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12條規定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因此,即使方某隨後再婚,但只要其對婆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其女兒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奶奶姚某的遺產。關於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最高法意見》第25、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比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等等),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根據《最高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三、如何確定代位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最高法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最高法意見》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實踐中,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具體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那麼則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因此,可能會出現隔三輩以上的人來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