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一、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撫養權的定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它是基於血親(包括自然血親與擬製血親)而產生的。基於自然血親產生的撫養權包括父母對婚生子女的撫養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基於擬製血親而產生的撫養權包括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繼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撫養權。其中擬製血親前提下產生的撫養權關係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解除。

三、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