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第五條的自願原則應如何理解?

新婚姻法 第五條的自願原則應如何理解?


男女雙方結爲夫妻,建議起婚姻關係是美好的。法律爲了保障男女雙方與婚姻有關的合法權益,出臺了婚姻法對婚姻中的各個事項作出規定。在新婚姻法第五條中規定了結婚應遵循自願原則,那新婚姻法 第五條的自願原則應如何理解?本站小編爲您提供了相關內容,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婚姻法 第五條如何理解?

新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釋義】 本條是關於結婚自願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上的具體體現。該規定的核心是,男女雙方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應當由當事者本人決定。它包括二層含義:第一,應當是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婚姻應以互愛爲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成婚。第二,應當是當事人自願,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採用包辦、買賣等方式強迫男女雙方結爲夫妻。結婚是男女之間以建立家庭、互爲配偶爲目的的兩性結合,這種結合從本質上講,是以愛情爲基礎的,而愛情只能產生於當事人自身,其他人決定男女情感的命運是違背婚姻本質的。當然,法律要求本人自願,並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的婚事徵求父母、親友的意見,也不排斥父母、親友等第三者出於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對他們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議。

二、哪些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男女雙方的基本權益,結婚關係到雙方很長時間內生活是否幸福,如果是受到脅迫而結婚,婚後必然不會幸福,同時,這種婚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