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的遺產繼承法的變化有哪些

2021年新的遺產繼承法的變化有哪些

1、新增繼承開始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此條是關於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的規定。這一新增規定,明確了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發生的遺產繼承問題。

2、增加喪失繼承權和繼承權寬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此條是關於繼承權喪失和恢復的規定。

前四款中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行爲,在現行《繼承法》中已有規定,《民法典》中的變化在於第四款和第五款。其中,第四款中由原來的“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增加了“隱匿”二字,即使隱匿遺囑,也將喪失繼承權。而第五款爲完全新增的條款。

當繼承人本來因爲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了繼承權,但由於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可以恢復繼承權,此乃寬宥制度。但必須注意的是,該條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行爲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爲涉及刑事犯罪,且情節更加惡劣所以不適用寬宥制度,因此該條也明確限定了可以恢復繼承權的範圍,僅限“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取得被繼承人寬恕”。

3、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現行的《繼承法》中,代位繼承只侷限在被繼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後,將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納入進來,從而他們的子女也就被納入進來,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實現代位繼承。針對新變化,不婚人羣、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於父母去世的家庭面臨後繼無人的現象,這一新規定,解決了這部分人羣的財富傳承問題,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這意味着被繼承人的遺產更大可能被家族親人繼承,而不會因爲無人繼承而上交國家,這將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權。

4、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的《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種遺囑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將原有的錄音遺囑修改爲錄音錄像遺囑。

5、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現行的《繼承法》將法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區分爲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個效力位階,且公證遺囑效力高於非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後,以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6、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條—1149條,連續用了五條法條,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這些具體規定,增強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國之前並沒有遺產管理人這個概念,現行《繼承法》第16條中規定了遺囑執行人,承擔遺產的一定執行工作,但遺囑執行人是由立遺囑人指定,若未指定,則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分割會存在不少問題,最終可能會損害到繼承人的權益。隨着遺產品類增加,數量增多,還可能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等複雜情況,如何妥善處理是個現實問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於解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繼承人之間的根本矛盾;有助於協調多個繼承人之間微妙關係,避免家庭糾紛,以實現遺產的公平處理;同時也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

國家更爲重視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對於父母的態度決定了您是否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如果您不孝順父母,則可能會失去繼承權。對於繼承父母財產的子女來說,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選擇繼承是最爲方便省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