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性義務在我國是否存在?

根據新婚姻法性義務在我國是否存在?


在當代這個社會,婚姻法對於跟婚姻有關的一些具體事項都做出了充分的規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婚姻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在婚姻法中都能夠查到,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據新婚姻法性義務在我國是否存在?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新婚姻法性義務在我國是否存在?

根據您所說的情況,有義務的,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二、離婚房產的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分割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分割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首先小編想要說的是我國婚姻法中確實規定了性義務,但是具體的怎樣規定卻沒有明確出來。除了這裏所說的義務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義務,比如說相互扶養的義務。最後,小編還想要提醒一下大家,嚴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