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如何證明,分居如何認定

分居如何證明,分居如何認定

夫妻分居符合一定條件的,則是可以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然而,現實中需要對夫妻分居的事實進行相應的證明,這樣才能說服法院判決離婚。那到底該如何來證明夫妻分居呢?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分居如何證明

《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裏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爲離婚的理由。

那麼那些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呢?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如何認定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爲嚴格,一般認爲,分居,也稱別居或分牀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着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爲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綜上可知,對於分居如何認定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即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必須同時具備的。

以上就是對“分居如何證明”以及“分居如何認定”的詳細解答,但願本站小編整理的文章內容,能夠幫助各位解決實際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如果你有任何疑問或需要任何法律幫助,可以透過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臺提出,我們將爲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