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事由不同
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痊癒、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種即受脅迫。
2、程序不同
婚姻無效的認定只能透過訴訟解決。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提出時間不同
婚姻無效提出時間一般沒有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後即可宣告無效。可撤銷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提出的主體不同
婚姻無效的提出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也有區別。可撤銷的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其他人無權提起婚姻的撤銷。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