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婚姻無效可撤銷的區別

1、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的婚姻本身就合法有效,雙方在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相關的條件,包括結婚的年齡、並非具備法定禁止結婚親屬關係、雙方都屬於未婚、並未患有醫學上認定爲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相關情形,符合規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在雙方婚姻登記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出現規定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以及其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離婚。
2、無效婚姻,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具備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結婚、重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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