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軍警身份招搖撞騙的定什麼罪?

一、以軍警身份招搖撞騙的定什麼罪?

以軍警身份招搖撞騙的定什麼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爲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爲。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僞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1、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爲。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僞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爲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爲人爲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爲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近年來,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且有發展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羣衆對軍隊的信任和人民軍隊享有的崇高聲譽,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有的打着部隊旗號擺攤設點、行醫售藥、兜售僞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的名義,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了羣衆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形象,干擾了軍隊的正常工作,影響了軍政、軍民關係。

我國《國防法》第25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儘管行爲人的撞騙行爲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爲人採用的是冒充軍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羣衆以爲這些不法行爲是軍人所爲,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對於招搖撞騙罪,我國是處於嚴厲查處行爲的。因爲觸犯該罪會使國家與民衆的關係產生嫌隙。對國家和民衆都會有非常大的影響。並且對國家的聲譽非常不好。如果涉及到該項罪名,很有可能會被其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