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拋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離婚中拋棄家庭成員是看哪一方可以撫養能力和贍養能力,有撫養但是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拋棄家庭成員。遺棄罪在我國法律規定是夫妻一方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養義務,如果有能力扶養的拒絕扶養情節嚴重則構成遺棄罪。

離婚中拋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提出離婚的話,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答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盡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說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法律上的遺棄罪,可以理解爲遺棄家庭成員罪。因爲:首先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爲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最後是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拋棄家庭成員都是可以定罪的,我國法律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可以隨隨便便就拋棄家庭成員。如果在有能力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的情況下,因爲自己不履行義務而導致這些老人孩子流落街頭,以乞討爲生的話,那麼當事人就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