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遺棄家庭成員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 遺棄家庭成員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遺棄家庭成員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第1079條: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對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二、遺棄家庭成員的對象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三、如何判斷遺棄家庭成員是否構成犯罪?

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爲的)等等。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遺棄家庭成員方面的規定,被遺棄一方可以向當地居委會反映,請求幫助。居委會受理後會進行調解,給被遺棄一方給予生活保障。如果遺棄行爲惡劣,可能會觸犯範圍,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符合遺棄罪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會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