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婚姻法》相應廢止。

遺棄家庭成員,顧名思義就是一個家庭中,有成員被家庭成員遺棄的行爲。通常上述所說的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者,都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需要別人贍養,撫養的人,比如老人,小孩,而行爲人就是有撫養贍養義務的年輕人,小孩的父母,老人的子女。那麼法律規定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一、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爲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爲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爲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 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是及其惡劣的,我國刑法將該行爲定性爲犯罪,以遺棄罪定罪量刑,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有期徒刑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