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財產權的行爲。侵害財產權的行爲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2)侵害人身權的行爲。侵害人身權行爲主要表現爲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爲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