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一、個人生活用品怎麼分配?
個人生活用品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條解釋:
第四款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一、僅限於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於個人生活用品。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於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三、僅限於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四、僅限於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爲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那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