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嬰兒如何上戶口,收養遺棄嬰兒的條件

收養孩子在國內也是常有的事情,有的家庭可能會因爲自身沒有子女從而想要收養一個孩子,不過在國家政策中對這些是有一定規定的,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是無法進行領養的,當然滿足條件的話我們是可以選擇進行領養孩子的。那領養小孩的條件是什麼呢?遺棄嬰兒如何上戶口呢?

遺棄嬰兒如何上戶口,收養遺棄嬰兒的條件

一、遺棄嬰兒如何上戶口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b、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註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c、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d、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8週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E、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b、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c、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d、棄嬰公告;

e、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f、收養證明。

二、收養遺棄嬰兒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爲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爲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戶口在國內十分非常重要的證件,如果個人沒有上戶口的話在國內是無法進行正常的政治生活的,很多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生活也會遇到很多的困擾,所以給孩子上戶口是我們必須要重視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