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拋棄嬰兒算遺棄罪嗎?

關於拋棄嬰兒算遺棄罪嗎?

嬰兒被親人拋棄後心靈所受的創傷,是一生都難以平復的。由於長期缺乏家庭的氛圍和關愛,棄嬰們長大後大多伴有程度不等的心理障礙,容易對社會產生冷漠甚至仇視心理。本該由行爲人撫養的嬰兒,由於被遺棄變成了由國家(福利院)撫養,給國家財政帶來負擔,這種行爲是極其惡劣的。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關於關於拋棄嬰兒算遺棄罪嗎?的相關內容。

遺棄罪定義

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拋棄嬰兒算遺棄罪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母子、父子)之間具有贍養的義務。而《刑法》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說,父母故意丟棄嬰兒,情節惡劣的,比如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最高可獲刑五年。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如果是將嬰兒遺棄於沒有行人或人跡罕至的地方,其行爲則嚴重侵犯甚至剝奪了棄嬰的生存權,還將涉嫌故意殺人罪。

行爲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遺棄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行爲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遺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遺棄行爲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爲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有打罵、虐待行爲)等。

遺棄罪怎樣判決?

遺棄罪的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據犯罪追訴時效的一般原理,遺棄罪的追訴期爲“經過10年”(刑法第87條第2款)。即經過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 但是,遺棄罪又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即犯罪行爲一經實施,就持續地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爲停止。根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遺棄罪的追訴期不是從行爲人的遺棄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應從遺棄行爲的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從現實來看,不管造成遺棄嬰兒的原因如何,對於一個連自己的親身骨肉都故意遺棄的人來說,其道德的淪喪、人性的扭曲,僅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經越來越難以矯正了,必須依靠刑法的強制力予以治理。我們會發現大多數棄嬰都來自於一個不穩定家庭,有些事經濟不穩定,不能給嬰兒一個生活條件,有些是結構不穩定,比如非婚家庭等等。所以家庭的穩定是嬰兒是否可以身心健康的生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