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分居是什麼意思

離婚期間分居是什麼意思


夫妻雙方感情面臨破裂,無法維持下去的時候,一般會選擇協議離婚,和平分手。但是並不排除還有一部分人單方面堅持,想要挽回婚姻,於是便出現了離婚期間分居的現象,那麼離婚期間分居是什麼意思呢?離婚期間分居對於離婚又有什麼樣的影響呢,下文將會爲你介紹離婚期間分居的相關內容。

“分居滿兩年可自動離婚”,這是一個流傳頗廣的錯誤認識。其實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只能透過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分居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2、離婚前的分居要注意哪些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牀不是分居。對於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牀分食分開居住,同居一個住所各在各自房間睡,不過性生活,這種分牀,一般不認爲是分居。 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

(3)分居是否要登記,分居協議有用嗎?

在我國,並不存在登記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記。

夫妻雙方同意分居並簽訂分居協議,可以作爲分居的證據,有助於日後訴訟時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實,因而是有益的。

3、如何證明分居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爲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爲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麼,這樣的情況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維持也是人之常情,如能和平解決也是一件好事。若不能和平解決,需要在離婚期間分居,也一定要詳細瞭解離婚期間分居是什麼。不可簡單認爲離婚期間分居便是離婚,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明,以用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