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形式條件有哪些類型

結婚的形式條件有哪些類型

《婚姻法》中就男女結婚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規定,而其中又可以區分爲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實質條件就包括年齡要求、自願要求等等。而對於形式條件來說,其實很多人並不清楚是什麼。那到底結婚的形式條件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結婚的形式條件有哪些類型

現代社會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婚姻的成立必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纔有法律效力。但是冰島、蘇格蘭、瑞士、瑞典等地區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當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願和事實不必透過任何事實即可成立。因此,規定要式婚姻和承認事實婚姻的國家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經有法律衝突。此外,在要式婚姻國家中對婚姻形式要件的規定也不相同,主要的類型有:

1、民事登記形式,這是指締結婚姻當事人必須到法律指定的國家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婚姻才告成立。中國、日本、朝鮮、蒙古、法國、比利時等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結婚進行登記,但是登記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也不盡相同。英、美等國也大都要求登記結婚,以防實質要件欠缺的當事人舉行婚禮。

2、宗教婚姻形式,這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規完成一定的宗教儀式,婚姻才能成立。不同的宗教教規對婚姻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在西班牙、希臘、伊朗等國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結婚方式。

3、混合方式,法國、德國、羅馬尼亞等不僅要求當事人進行婚姻登記,而且要按照法律規定舉行儀式,婚姻纔有效力。美國有一些州規定除了登記結婚之外,還必須舉行宗教儀式。

二、如何理解結婚的實質要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

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終止以後才能結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4、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重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其實也就是指在我國男女要成爲合法的夫妻,就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才行。要是僅僅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並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話,雙方之間只能認爲屬於同居關係,而不能是合法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