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不作爲的類型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稅務行政不作爲的類型表現形式有哪些?

稅務行政不作爲的類型表現形式有哪些?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爲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爲。

二、行政不作爲的涵義

1、行政不作爲的不作爲主體既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是該行政主體的行政公務人員,還可以是不屬於該行政主體的行政公務人員,如行政委託過程中的行政不作爲。

2、行政不作爲的不作爲主體必須是對行政義務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爲行爲主體在一定範圍內有合法的職責權限。

4、行政不作爲必須是在法定其合理期限內未作出的行爲。

5、行政不作爲必須是應爲,也可能爲的情況下不爲。

6、行政不作爲是實質不爲的違法行爲。

7、行政不作爲所界定的價值取向最終着眼於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 行政不作爲的特徵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爲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爲,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爲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爲,合法的行政行爲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爲。行政不作爲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爲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爲。

2、消極性。行政不作爲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爲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爲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爲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爲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爲是作爲還是不作爲,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爲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爲行爲,不構成行政不作爲。

4、非強制性。行政作爲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爲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爲的存在就是沒有履行自己職責而讓他人受到損失,但對於這種行爲一般針對的就是國家的公務人員,只要沒有履行辦理好自己的事情,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作爲一個國家的人員就應該要好好的爲公民做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