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是指行爲人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中,侵犯商業祕密具有幾種表現形式,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幾種表現形式都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形式: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謂盜竊商業祕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祕密,通常指行爲人向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爲人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行爲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上述行爲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透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祕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爲人,如果將該祕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裏獲悉了商業祕密而將祕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爲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爲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裏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爲。行爲人知悉其爲他人的商業祕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祕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爲也作爲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