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行政不作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公安局行政不作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公安局行政不作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公安局行政不作爲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二、 行政不作爲成立的條件

行政不作爲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爲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爲;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爲可否視爲行政不作爲。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爲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着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

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爲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爲行政不作爲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行政不作爲的主體一般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客體一般是公民或者需要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公司企業等,如果當事人遇到行政不作爲的相關問題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進行申訴處理,也可以直接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提出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