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時懷孕審判前生產可以監外執行嗎?
對於即將生產的孕婦是可以監外執行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對孕婦可以採取羈押措施嗎?
對孕婦一般不能採取羈押措施。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三、犯罪嫌疑人是孕婦可以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是孕婦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審判前犯罪嫌疑人要生產了,那肯定是等犯罪嫌疑人先生完孩子再審理刑事案件的,這是最基本的人道主義,而且即便判定當事人有罪,判了刑以後也只能是監外執行,等孩子過了哺乳期,刑期還未到的再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