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怎樣的?

一段婚姻所涉及的情況有很多種,其中也不乏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是鑑於一方被脅迫的情況下完成的婚姻,爲了更好地維護被脅迫者的人身權益,法律允許其申請撤銷。很多人對於可撤銷婚姻並不熟悉,小編整理了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僅供大家參考。

一、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爲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爲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

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或法院。

三、哪些婚姻可以撤銷?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願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行爲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爲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二)行爲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爲,這種行爲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三)行爲人的脅迫行爲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裏,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爲;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爲。

(四)受脅迫方因行爲人的脅迫行爲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婚姻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人生的一項重要的選擇。所以在做抉擇的時候一定要慎重,不要爲今後的婚姻生活留下遺憾。一旦發現自己選擇錯誤,想撤銷婚姻狀態,今天小編爲大家講解了可撤銷婚姻以及申請可撤銷婚姻程序是怎麼樣的,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還想了解婚姻法有關知識,請諮詢更加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