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區別

補辦結婚登記,是因爲雙方已經同居,雖然符合結婚條件,但沒有登記結婚,沒有領取結婚證。同居後,因爲各種需要,纔到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辦結婚登記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