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的條件如下:1.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2.雙方是自願結婚的。3.雙方之間不具有不應當結婚的親屬關係。4.雙方都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定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