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五個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根據《婚姻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
結婚的法定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二)雙方達到法定婚齡: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三)雙方均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同時在第7條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五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