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婚姻無效是如何定奪的

抑鬱症婚姻無效是如何定奪的

結婚是每個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在選擇和對方結婚時,應該考慮清楚是否適合。還有就是需要在確定兩個人結婚時,要先了解清楚對方,是否有病史等。不要等到兩個人結婚後才發現,那時候後悔都來不及了。那麼在對於抑鬱症婚姻無效是如何定奪的?還得請你接着往下看。

一、抑鬱症婚姻無效是如何定奪的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沒有把患有疾病作爲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怎麼樣確認婚姻是無效的?

(1)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效力持異議的,可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證該婚姻關係確屬無效的,撤銷其婚姻關係,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婚姻持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應依法作出該婚姻有無法律效力的判決。

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申請婚姻無效的程序是什麼?

(一)以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在結婚之前我們應該充分地瞭解對方,瞭解是否是有病史。確定了在選擇是否要繼續下去。不然會毀了自己,也會毀了對方。民法典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如果有違反的怎麼辦?它就應該是無效的,不發生婚姻的效力,這就叫無效婚姻。對於這類的問題,你還有所不瞭解的,你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