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對行政訴訟時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作了補充規定。從上述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時效主要有三種不同情況:

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爲六個月。

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最長訴訟時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案例分析

例如,民政局在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即爲蘇某和第三人陳某辦理結婚登記時,蘇某未到場辦理,也就是說蘇某不知道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即爲其和第三人頒發結婚證的行爲。蘇某訴稱其是在與謝某辦理結婚登記時纔看到結婚證,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蘇某的情形是屬於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因此,蘇某的起訴期限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從蘇某知道具體行政行爲開始計算,但最長不超過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5年。這裏所指的五年,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五年,而不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爲開始計算的五年。

以及相關案例的分析,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情況,如一般的訴訟時效是自己向法院提出訴訟,是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要維權的六個月內的,否則無效,還有其他情況,需要按條件的不同,歸屬不同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