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沒到二十五歲,但已經年滿二十二歲的,可以結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