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1、居民身份證;2、戶口簿;3、婚姻狀況證明;4、二寸彩照2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5、再婚當事人需提供離婚證明登記地點。【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