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能申請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騙婚能申請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大多數的男女青年在做出結婚的這一重要決定的時候,彼此之間肯定是比較瞭解的。之所以會發生騙婚的這種現象,就是因爲有少部分的人利用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來掩蓋自己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說現實中就有人透過騙婚來騙取當事人的禮。實際上對於當事人來說,騙婚是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那麼騙婚能申請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一、騙婚能申請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這裏的法律包括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而婚姻登記行爲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由於騙婚行爲是違法行爲,若結婚登記行爲目的不是爲了結婚,而是爲了騙取財物,則其意思表示也不是真實的,婚姻登記行爲屬於無效民事行爲,也就導致了婚姻無效。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爲: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對方在和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的時候,表示的意思並不是真實的,所以這就是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爲,自然這樣的婚姻就是無效的。建議如果在生活當中遇到騙婚的這種情況的話,還是要透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