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其實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說的婚姻自由戀愛自由等,在某一程度上來說,其實也是有條件限制的。比如說在我國同性戀或者是近親結婚的這些都是屬於無效婚姻,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因此在生活當中,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結婚的夫妻雙方,其實是屬於可以撤銷的婚姻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裏“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係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重婚婚姻。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行爲,如果是重婚的後一個婚姻當然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雙方爲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如果結婚後治癒的,則婚姻關係有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在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係無效時,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婚姻關係應該有效。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治癒的,或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婚後已屆至的,危害已經不會發生,將這類婚姻再宣告無效已無實際意義。婚姻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來認定,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爲無效婚姻。如果當人申請婚姻無效那麼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如果申請人提出離婚可按離婚處理。

婚姻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來認定。如果有婚姻無效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即是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民事主體。當事人是指婚姻關係的締結者。

利害關係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以重婚爲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基層組織,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基層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生產隊(組)、基層工會等。

(2)以未達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爲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如果一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3)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就是雙方的近親屬均有權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在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申請者的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只要查明被申請的婚姻符合無效的情形,一律作出判決,不存在調解。對婚姻無效作出的判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即一審終審。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判決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

三、審理可撤銷婚姻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申請撤銷該婚姻的請求,應當是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申請撤銷婚姻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1)“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爲要挾。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志而結婚的情形。

(2)受脅迫的一方纔有權享有撤銷該婚姻的請求權。因脅迫而結婚的,雖然婚姻關係的締結不是出於受脅迫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但這種婚姻並不是當然無效,主要是考慮受脅迫方在與對方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可能產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基礎。由受脅迫發展爲自願。因此法律規定是否與對方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由受脅迫方根據自己的意志自主決定。受脅迫方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婚姻撤銷權的,婚姻關係無效,否則婚姻關係有效。

(3)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關係的,只能是受脅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對方及雙方的親屬均無權直接申請。申請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事實應該有證據證明。

(4)申請的期間是一年,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

(5)受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能夠查明婚姻關係確實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應該予以撤銷,沒有別的選擇權。

(6)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銷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上訴和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審。

(7)如果經受脅迫方同意,對婚姻關係也可以調解,這也是根據婚姻自由原則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之後,經過考慮或雙方親屬做工作,已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經過受脅迫人的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8)對婚姻關係判決撤銷之後,其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則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

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關係

相同點:一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當事人辦了結婚登記證的。大家都認爲他們是夫妻關係;

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銷後,都是從結婚登記之日起沒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間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三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時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處理的形式上都是採用判決的形式;五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失去之後,都可以認定爲有效婚姻。

不同點:

一是無效婚姻在客觀上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銷婚姻則符合法定要件;

二是在主觀上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是自願的,而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脅迫結婚的,不是自願的;

三是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銷婚姻如果經受脅迫的一方同意,對其婚姻關係還可以調解,而無效婚姻則不能適用調解。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其實指的就是一回事,他們產生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在人身關係方面和財產分割方面是有影響的。雖然說男女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如果有孩子的話,撫養義務是夫妻雙方必須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