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聯繫是什麼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包括: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爲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佈無效或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到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聯繫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