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裏“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係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1、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2、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爲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爲的一方實施的行爲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爲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爲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