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人身關係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重婚婚姻。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行爲,如果是重婚的後一個婚姻當然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雙方爲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如果結婚後治癒的,則婚姻關係有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在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係無效時,雙方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則婚姻關係應該有效。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治癒的,或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婚後已屆至的,危害已經不會發生,將這類婚姻再宣告無效已無實際意義。婚姻是否有效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來認定,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爲無效婚姻。如果當人申請婚姻無效那麼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如果申請人提出離婚可按離婚處理。

婚姻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來認定。如果有婚姻無效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即是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民事主體。當事人是指婚姻關係的締結者。

有效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就是屬於同居關係,不享受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不願意在一起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離婚,直接分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