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帶些什麼證件

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雙方當事人因爲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

離婚需要帶些什麼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