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不能異地辦理。需要的證件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單身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