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意義

無效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意義

無效婚姻屬於婚姻的一種狀態,而無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新增的一項制度,主要就是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情況,同時對這類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那麼你知道增設無效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意義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

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爲,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於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後果,這就使結婚制度處於不完整狀態,使婚姻法制度不完善,不利於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爲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中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無效婚姻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衝突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時從此有法可依。過去,由於婚姻法沒有婚姻無效制度,對違法婚姻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一般是將本應宣佈無效的婚姻按離婚處理,這樣導致違法婚姻解除的後果與合法婚姻解除的後果完全相同。

無效婚姻制度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些羣衆認爲“婚姻法是軟法,遵守不遵守後果都一樣”,這顯然不利於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貫徹執行。另外,在沒有婚姻無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對結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造成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農村偏遠地區,這種情況更爲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違法婚姻的時候便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該宣佈無效的婚姻宣佈無效,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這樣更有利於制裁違法婚姻,維護我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無效婚姻制度使《婚姻法》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設立了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國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透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的第207-209條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國頒佈了《婚姻無效法》對長期以來教會法庭有關婚姻無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頒佈了《婚姻訴訟法》是目前英國法院處理婚姻無效案件的法律依據;此外,意大利、俄羅斯、日本、瑞士、菲律賓等國都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對別國婚姻家庭法先進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鑑,吸取其中有益的東西,以完善中國的婚姻法,使中國的婚姻法能

與世界各國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此外,由於中國目前還不存在英美法上寬鬆的離婚體制,人們在訴訟離婚時,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夠證明婚姻關係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才能獲得法院的准許。因此,婚姻無效制度還會不可避免地成爲人們解除已經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無效婚姻制度承擔多方面社會職能

以婚姻爲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着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係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在現實生活當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範人們的結婚行爲,以便保證婚姻質量,使婚姻關係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爲了全面建立防治違法婚姻的法制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的發展,建立無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上文中,爲大家整理了無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義,但願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在我國,無效婚姻是有明確的情形規定的,主要就是婚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