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只需攜帶上述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結婚即可。
當事人辦理再婚登記的特別規定: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透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爲有效;被駁回的,視爲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再婚夫妻的婚前財產怎麼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只要達到了法定年齡,可以選擇是否結婚,結婚後,若是感情生活不能再繼續,那麼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此後,雙方均可再婚。辦理手續時,需要分割共同財產,同時也要明確共同債務,確定孩子在離婚後由誰撫養,誰支付撫養費等。